法院公告
当事人
皮波,吴敏健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赣0703民初560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敏健(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皮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03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敏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皮波货款320150元;二、被告吴敏健支付货款同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6102元,由被告吴敏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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