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双燕,许旭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旭进:本院受理原告林双燕与被告许旭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许旭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 173 534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17353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自本公司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象山县石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