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7941号,2020年JZ字1099745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佳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黄佳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黄佳就在2020年7月3日签署的编号2020年JZ字1099745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于2021年11月26日解除;二、被告黄佳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截止至2021年7月7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186648.00元、逾期分期手续费3500元、利息1736.39元、违约金4496.47元(2021年7月8日至被告清偿之日期间原告有权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确定的标准计收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但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该期间内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06.47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付),由被告黄佳就承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