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新成,周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304民初9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英(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71号4栋1单元201号):本院受理原告蒋新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04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新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2021年1月5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50元,由被告周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火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