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金喜,王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122民初283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平:本院受理原告郑金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支付原告郑金喜货款20169元,并从2021年9月2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货款20169元的利息。案件受理304元,由被告王平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