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杏,刘杏多,李远有,刘维岳,高银官,文维岳,第三人-, 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1721民初706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远有、刘维岳、高银官:本院受理原告刘杏诉被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远有、刘维岳、高银官、第三人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72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尚欠工作款453941.03元及利息(以453941.03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4.05%计至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刘杏;二、限被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鉴定费11365元给原告刘杏;三、被告李远有、刘维岳对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93.63元,由原告刘杏负担9221.41元,被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远有、文维岳共同负担5972.22元;公告费520元,由李远有、刘维岳共同负担;原告刘杏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72.2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远有、刘维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972.22元;李远有、刘维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杏迳付公告费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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