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分行,中行张家港分行,刘荣,袁瑞萍,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82民初1608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荣、袁瑞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告刘荣、袁瑞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荣、袁瑞萍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分行借款本金566455.01元,截止至2021年10月14日的利息13985.70元,罚息834.76元,合计581275.47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刘荣、袁瑞萍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31151元;三、原告中行张家港分行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刘荣、袁瑞萍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一村4幢302室、自行车库的不动产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2元,公告费1120元,由被告刘荣、袁瑞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16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