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木荣,邓子龙,曾新民,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狼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狼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石木荣、邓子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狼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石木荣、邓子龙、曾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东莞市狼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180 996元及违约金(以未付货款180 996元的20%计算,即36 199.20元)共计217 195.20元;2.请求判令被告石木荣、邓子龙、曾新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万洁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于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