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绍兴水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恒兴饲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399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绍兴水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恒兴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绍兴水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恒兴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84300元;并以84300元为本金,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自2021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随前款一并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9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68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