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雪峰,吴连奎,李国忠, 台州市黄岩永豪模塑有限公司 ,上海伊里奇童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伊里奇童车有限公司、刘雪峰、吴连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永豪模塑有限公司诉你们、李国忠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判令被告上海伊里奇童车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要求判令被告李国忠在未出资的392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上海伊里奇童车有限公司的26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要求判令被告刘雪峰对被告上海伊里奇童车有限公司的26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于2022年4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