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缪林荣,缪超,马吉春, 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国良毛纱经营部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内容
缪林荣、缪超、马吉春: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国良毛纱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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