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新春,张莉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376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莉锋(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马新春与被告张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421民初37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莉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新春偿还借款本金192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驳回原告马新春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张莉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