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孝涛,许方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11民初463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方华:本院受理原告魏孝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令你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6298元及公告费56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