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文保,杨海新,曹祥芬,周萍, 郎溪县锦富箱包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海盛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宜兴海盛辉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282民初3845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内容
郎溪县锦富箱包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文保与你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海盛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宜兴海盛辉科技有限公司、杨海新、曹祥芬、周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28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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