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超,庞远蒙,丛治鹏,第三人-王兆丰,王冬,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琥珀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川0108民初1847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兆丰、王冬:我院受理(2021)川0108民初1847号原告王超、庞远蒙与被告四川金琥珀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丛治鹏及第三人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作出判决,四川金琥珀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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