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海市金鼎富邦机械厂,陈嘉铭, 珠海市金鼎富邦机械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粤0491民初116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嘉铭: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市金鼎富邦机械厂与被告陈嘉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49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陈嘉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市金鼎富邦机械厂支付货款2975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544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