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少华,李平,贺娟,李少峰, 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27民初166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少华、李平、贺娟、李少峰:本院对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少华、李平、贺娟、李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527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少华、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195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6‰计算的利息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按照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贺娟、李少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少华、李平、贺娟、李少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