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静, 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481民初194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静: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48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