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锦鹏,王红伟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7)粤0304民初17099号,(2020)粤0304执恢291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红伟:申请执行人徐锦鹏与被执行人王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7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2020)粤0304执恢2914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2020)粤0304执恢2914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拟处分被执行人王红伟名下粤BZ48K6车辆一辆,限你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车辆。四、(2020)粤0304执恢2914号评估报告结果通知书。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王红伟名下粤BZ48K6车辆一辆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的市场价为:王红伟名下车牌号为粤BZ48K6的车辆实体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7326元;车辆附加值为人民币74500元。本院将以上述定向询价结果作为司法网络拍卖、变卖的起拍价对上述车辆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变卖。五、(2020)粤0304执恢29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红伟名下粤BZ48K6车辆一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