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季永淳,庄惠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682民初7514号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惠玲:本院受理原告季永淳与被告庄惠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判决:被告庄惠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季永淳将位于如皋市开发新村D区20幢104室、开发新村D区20幢一层8室的两处房产过户至原告季永淳一人名下。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庄惠玲负担。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682民初7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