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素仪, 深圳市宣威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粤0306民初21595号,深(宝)网预买字(2018)第5389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素仪: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宣威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素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215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告深圳市宣威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素仪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深(宝)网预买字(2018)第5389)及其补充协议;2、被告李素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协助原告深圳市宣威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深(宝)网预买字(2018)第5389)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并退还案涉房屋;3、被告李素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协助原告深圳市宣威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79221.70元;4、被告李素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协助原告深圳市宣威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60000元。(以上1至4项暂计为人民币739221.70);5、由被告李素仪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06月21日09时15分在西乡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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