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嘉敏,刘洋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04民43575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洋:本院受理了原告陈嘉敏与被告刘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43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对原告陈嘉敏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二、驳回原告陈嘉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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