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锋, 国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490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国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严锋与被告国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9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国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318870元及利息(以3188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3月27日起计之实际清偿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11625元);2、依法判令被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123574.08元及利息(以123574.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0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1930元);3、依法判令被告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22243.54元及利息(以22243.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8年12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1876.8元);4、依法判令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国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480119.4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1月06日14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