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严锋, 国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4900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国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严锋与被告国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9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国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318870元及利息(以3188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3月27日起计之实际清偿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11625元);2、依法判令被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123574.08元及利息(以123574.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0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1930元);3、依法判令被告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22243.54元及利息(以22243.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8年12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1876.8元);4、依法判令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国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480119.4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1月06日14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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