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成龙,秦大海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104民初85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大海:本院受理原告刘成龙与被告秦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苏0104民初8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条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