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洁敏,杨亮,虞昕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亮、虞昕波:本院受理原告孙洁敏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洛社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