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华青, 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华青: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任华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