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刘永刚,费宏亮,钱一丁公司,钱一丁, 无锡建科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一丁:本院受理对原告江苏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建科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永刚、费宏亮、钱一丁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