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平,赵小群,黄泽成,袁俊奎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川0191民初12915号,(2021)川0191执恢86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俊奎: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129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迄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你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独柏街90号23栋1单元1楼2号的住宅进行司法拍卖。后两次拍卖流拍,同时变卖失败,故本案涉案财产未成交。但在拍卖过程中,因买受人悔拍,本院对保证金款项90000元不予退还。因被执行人你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赵小群、黄泽成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已审查完毕,并依法作出分配方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案号(2021)川0191执恢86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债权人赵小群受偿86700元;债权人王平受偿0元、债权人黄泽成受偿0元;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