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传明,韩旭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旭:本院受理原告王传明与被告韩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