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雷贵明,都超,第三人-,徐尚云,徐子雅, 四川万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瑞洋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6民再1号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瑞洋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万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雷贵明、都超与原审被告徐尚云、徐子雅居间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通知你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6民再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