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桥,甘建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5民初6499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桥:本院受理甘建华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15民初6499号民事判决书、催缴通知书。判决:何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甘建华支付租金79098元、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及物业管理费2934.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46元,公告费260元以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由何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速执领取民事判决书、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待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何桥需在7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2246元。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