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莫治鹏,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博兴县坤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102民初702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博兴县坤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民初7022号原告莫治鹏诉被告博兴县坤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1102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2021年6月5日原告莫治鹏与被告博兴县坤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从2021年12月21日起予以解除;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博兴县坤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莫治鹏货款16500元;三、驳回原告莫治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36元,由原告莫治鹏负担诉讼费123元,被告博兴县坤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1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