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尚炳林,王秀刚,王增永,王银河,王春祥,张延涛,王秀生,郭军,王忠民,刘安林,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慧具力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鲁02民初187号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尚炳林、王秀刚、王增永、王银河、王春祥、张延涛、王秀生、郭军、王忠民、刘安林、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本院受理的(2022)鲁02民初187号原告福慧具力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尚炳林、王秀刚、王增永、王银河、王春祥、张延涛、王秀生、郭军、王忠民、刘安林、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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