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尚炳林,王秀刚,王增永,王银河,王春祥,张延涛,王秀生,郭军,王忠民,刘安林,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慧具力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鲁02民初187号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尚炳林、王秀刚、王增永、王银河、王春祥、张延涛、王秀生、郭军、王忠民、刘安林、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本院受理的(2022)鲁02民初187号原告福慧具力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尚炳林、王秀刚、王增永、王银河、王春祥、张延涛、王秀生、郭军、王忠民、刘安林、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