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宁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3民初236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宁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高宁华信用卡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80元;被告高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违约金(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合计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