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0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