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建国,徐珊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淮阴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珊珊: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国诉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淮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