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英萍,张宏波,张宇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430民初930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宏波:本院受理原告张英萍与被告张宏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陕0430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准予原告张英萍与被告张宏波离婚;二、婚生女儿张宇萌由原告张英萍抚养,由被告张宏波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前向原告张英萍支付孩子当月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