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玉生,李永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722民初284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永华:本院受理原告曹玉生与被告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722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曹玉生支付大米款58250元,并以尚欠货款58250元为基数,从2006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49元,由被告李永华承担。限你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南乐中心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