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晓龙,刘丹,张东紫,张小龙,姜志军, 延安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东紫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小龙: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延安东紫工贸有限公司、延安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晓龙、刘丹、张东紫、张小龙、姜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