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飞,胡静,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飞、胡静: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22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