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金荣,昆山分公司, 浙江金钥匙仓储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苏州卡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苏州卡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金荣、苏州卡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浙江金钥匙仓储有限公司、苏州卡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因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4859.14元并支付利息15023.07元(暂计至2021年5月27日,此后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2500元;二、被告苏州卡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浙江金钥匙仓储有限公司、苏州卡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