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守林,吕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守林与被告吕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千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