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程小伦,尚珍妮,余德财,金明星, 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杨舍西城许高文服装店上海好佳针织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内容
余德财、金明星: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好佳针织品有限公司、程小伦、尚珍妮、余德财、张家港市杨舍西城许高文服装店、金明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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