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云巧,杨小冬, 张家港市志恒针织服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582民初1133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小冬、张家港市志恒针织服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云巧与被告杨小冬、张家港市志恒针织服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2022)苏0582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杨小冬支付工资30000元,被告张家港市志恒针织服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塘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