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磊,许科,高晓东,陆芬,高伟,黄丽, 张家港市南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通骏贸易有限公司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582民初485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内容
张家港市通骏贸易有限公司、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磊、许科、高晓东、陆芬、高伟、黄丽:本院受理(2021)苏0582民初4850号原告张家港市南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港市通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二、被告张家港市通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7500元;三、被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磊、许科、高晓东、陆芬、高伟、黄丽对被告张家港市通骏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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