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峰,陈黎芳,第三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 ,森特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81民初913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森特科技有限公司、陈黎芳:本院受理(2021)苏0581民初9138号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华冶薄板有限公司、森特科技有限公司、高峰、陈黎芳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证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