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元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581民初6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元波:本院受理(2022)苏0581民初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叶元波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72466.63元,计算至2021年12月13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1025.61元,以及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叶元波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叶元波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