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董建伍,胡文会,王道真,刘安伟, 威县威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宜兴市财政局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内容
刘安伟: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财政局与被告董建伍、胡文会、王道真、威县威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安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查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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