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牛国平,张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583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剑:原告牛国平与被告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83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牛国平借款人民币41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