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6859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镇杏花村1组112号):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胡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120元。二、驳回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